判决书 · 虚构
示例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32)示刑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远。

本院查明

一、借款合同(80 万元)载明:2030年7月28日,梁某及其丈夫方某向钟某、郑某借款8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6%。

二、房屋买卖合同(20 万元抵押)载明:另外20万元,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用方某名下的一套住房作为抵押,双方约定如逾期还款,则将该住房过户给郑某。

三、执法记录视频与现场监控载明:梁某指认姜某打方远耳光,姜某等否认并称是经济纠纷;民警警告双方不能动手;方远欲离开被讨债人员阻止。

四、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载明:姜某系腹部损伤后造成肝固有动脉裂伤及肝右叶创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另有如下经过:

  • 2030年7月28日,梁某夫妇向钟某、郑某借款 80 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 6%,该笔借款成为后续债务纠纷的起点。
  • 2031年10月20日,梁某累计还款 120 万元。还款期间,钟某、郑某因梁某还款不及时,曾指使他人采取在远华公司车棚内驻扎、在办公楼前支锅做饭等方式催债。
  • 2031年11月1日,梁某夫妇再借 28 万元。8 万元口头约定月息 6%;另 20 万元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方某名下住房作抵押,约定逾期则过户给郑某。
  • 2032年1月6日,梁某再还款 24 万元。钟某、郑某认为该款是偿还第一笔 80 万元的利息,梁某夫妇则认为是偿还第二笔借款;此后梁某夫妇未再还款,也未办理住房过户。
  • 2032年4月1日,郑某等人换锁强行入住抵押房屋。郑某出示房屋买卖合同,民警调解后离去。
  • 2032年4月13日11时,郑某等搬物品,钟某推倒梁某在地。民警处警时钟某称系房屋买卖纠纷,告知双方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民警离开后,钟某责骂梁某,并将梁某推倒在地、踩住其手臂。当日下午,郑某等人将房屋内物品搬至远华公司门口。
  • 2032年4月13日21时,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方某通过他人调解与钟某达成口头协议:次日将住房过户给郑某,此后再付 25 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即全部结清。
  • 2032年4月14日16时,郑某纠集多人到远华公司讨债。因方某、梁某未去办理过户手续,郑某纠集孔某等人到远华公司讨债,先后在办公楼前呼喊、在财务室内及餐厅外盯守,并在办公楼门厅外烧烤、饮酒,催促梁某还款。
  • 2032年4月14日21时53分,姜某等人进入接待室辱骂并裸露下体。姜某用污秽言语辱骂梁某、方远及其家人,将烟头弹到梁某胸前衣服上,并褪下裤子裸露下体朝梁某等人转动身体;其后又脱下方远的鞋让梁某闻,并拍打方远面颊,其他讨债人员揪抓方远头发、按压其肩部不准起身。
  • 2032年4月14日22时17分,民警到达接待室后离开寻找报警人。民警朱某带领辅警到达接待室了解情况,梁某和方远指认姜某殴打方远,姜某等人否认并称系讨债;民警警告双方不能打架后,带领辅警到院内寻找报警人。
  • 2032年4月14日22时26分,方远持刀捅刺四名讨债人员。方远、梁某欲随民警离开被阻拦,姜某等人卡方远颈部并将其推拉至东南角;方远持刃长 12 厘米的水果刀警告,姜某出言挑衅并逼近,方远遂捅刺姜某腹部一刀,又捅刺程某、严某、孟某各一刀。
  • 2032年4月15日2时18分,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姜某被送至示例县人民医院救治,次日 2 时 18 分经抢救无效死亡;严某、孟某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程某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

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示意条款甲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一)关于方远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姜某等人进入接待室讨债,收走梁某、方远的手机,辱骂梁某、方远及家人,拍打方远面颊,限制其人身自由,不法侵害客观存在且正在进行;方远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为制止不法侵害而持刀捅刺。方远的捅刺行为具有防卫性。

(二)关于辩护人提出方远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意见。经查,这些侵害是非法限制自由、侮辱、轻微殴打,不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该意见不能成立。

(三)关于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方远面临的侵害并不紧迫、不严重:姜某一方意图是施压催债,未携带、使用任何器械;民警进入时双方没有激烈对峙和肢体冲突;警告后对方无打架言行;警车警灯闪烁清晰可见,方远应当知道民警并未离开;姜某等人虽挑衅、围逼,但没有实施强烈的攻击行为。而捅刺造成一死、二重伤、一轻伤,防卫手段与后果过重,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四)关于定罪。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方远追求或放任致人死亡:每人一刀,不连刺同一人,只刺围逼者,目的是离开。方远对过当的伤亡结果持听之任之的态度,构成防卫过当下的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五)关于量刑。被害方对引发本案有严重过错;方远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但损害远大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且除姜某外另三人并未侮辱梁某。依照示意条款甲第 2 款,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方远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综上,方远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依照示意条款,判决如下:(虚构,从略)

本文书是虚构的:案件、人名、单位、日期、金额和条款均为编造,不对应任何真实案件。它由 Antu 的示例数据整理而成,只用来演示「从原文摘录出处」,不是法律文书,也不是法律意见。

合同 · 虚构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PO-2026-088(虚构)

甲方(买方):示例甲方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卖方):示例乙方制造有限公司

第一条 合同签订: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合同总价款约为人民币 80,000 元。

第二条 订单:甲方下单应采用书面订单,写明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和交货地点。

第三条 交货:乙方发货应在收到订单后十五日内完成,并随货附送货单与合格证明。

第四条 收货:甲方收货时应当场清点数量,并在送货单上签收。

第五条 检验:甲方应在收货后七日内检验货物质量是否合格。合格的,按第六条付款;不合格的,按第七条处理。

第六条 付款:货物检验合格后三十日内,甲方付款至乙方指定账户。甲方付清全部价款时,合同履行完毕。

第七条 质量异议:检验不合格的,由甲方提出质量异议,并以书面形式写明不合格的情形。

第八条 协商:乙方收到异议后,双方协商解决,可以约定退换、修理或者减价。

第九条 协商结果:协商是否成功,以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为准。协商成功的,乙方按协议处理后,甲方按第六条付款。

第十条 违约:协商不成的,进入违约处理,违约方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十一条 终止:违约处理完毕后,合同终止。

本文书是虚构的:当事人、单位、日期、金额和条款均为编造,不对应任何真实合同。它与 Antu 的示例数据配套(examples/procedure/02-purchase-contract.*),只用来演示「从合同条款到流程图」,不是法律文书,也不是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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